《美國聯邦登記》發布了一項NRC就核電站延壽的環境影響評價標準修訂的公示。博主初步翻譯此公示并摘抄部分作為一個參考案例,就美國核電法規標準修訂過程進行一個初步分析,純屬個人觀點供參考!
《美國聯邦登記》介紹說:NRC正在通過升級關于1996年在運核電站延壽運行許可的環境影響結果來修改它的環保規則。最終的規則重新定義了NRC在延壽許可環境評估時提出的環境影響問題的范圍和數量。該最終規則同時還吸納了1996年以來NRC開展的延壽環境評估所獲得的知識和教訓。
《美國聯邦登記》介紹了修訂的相關背景:根據美國1954年《原子能法》,NRC獲得授權向商用核電站簽署上限為40年的運行許可證。NRC規則允許為這些核電站許可證進行更新(即我們業內稱的延壽運行)以允許(再運行)20年,許可證更新過程包括許可證更新申請、評估,如果符合標準則更新許可證。NRC關于許可證更新評估包括安全和環境兩方面問題的獨立規管。NRC許可證更新過程由一套清晰完整的流程來規定,以保證運行安全和環境保護。其中的安全審查依據10 CFR PART54進行,環境評估依據10 CFR PART51進行。
NRC要求,許可證更新審查時申請人要確保初始許可基礎時采用的設計基準在延壽運行期間依然有效,關于老化效應下管理依然充分。申請者必須證明老化效應管理依此進行——被動或長周期的建筑和部件(如反應堆壓力容器、反應堆冷卻劑系統、管道、蒸發器、穩壓器、泵殼和閥門)在延壽期間依然保持功能。關于主動部件(如電動機、柴油發電機、冷卻風扇、電池、開關、繼電器),NRC正在制定相關的監管程序,以確保其在延壽期間依然保持功能。
根據聯邦環境保護法(NEPA)規定,NRC環境保護規則10CFR51規定,核電站許可證更新需要準備一份《環境影響評估》(EIS)。為便于準備EIS,NRC在1996年的一份規定中將其分為所有核電站的共性問題(I類問題)和具體核電站的專有問題(II類問題)。
此次主要修訂的內容:NRC的1996年規則中共有92個問題,其中II類問題23個;此次最終規則修改為78個問題,其中II類問題17個。原有的I類問題中部分合并為新的I類問題,部分原有的II類問題調整為I類問題,部分II類問題合并為現在的II類問題。
——此次主要修訂的內容中增加的I類問題有:地質和土壤,疏浚對地表水的影響,地下水使用和質量,核素對陸生生物的照射,核素對水生生物的照射,疏浚對水生生物的影響,正常運行管理輸送管線對水生資源的影響,收入和就業,化學品對人類健康的影響,物理和化學危險品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此次主要修訂的內容中由II類改為I類的有:場外土地利用,空氣質量,公共服務,人口和住房等。
——此次主要修訂的內容中增加的II類問題有:釋放到地下水中的核素,與陸生生物相關的用水沖突,與水生生物相關的用水沖突,累積影響等。
——此次修訂時,有一項未明確的項目劃入II類問題:環境正義/少數族群和低收入人群。
——此次修訂時,有一項I類問題因聯邦上訴法院關于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判決而縮小范圍:乏燃料的場內存儲。
——此次修訂時,有一項I類問題因聯邦上訴法院關于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判決而重新定義:乏燃料和高放射性廢物異地處置的輻射影響。
《美國聯邦登記》介紹說:該標準修訂召開了6次公眾會議征求相關意見,書面意見和會議記錄可以在NRC網站上查詢。
(1) 2009年9月15日, 亞特蘭大(Atlanta, GA) (相關記錄檔案號ML092810007);
(2) 2009年9月17日,牛頓(Newton, MA) (相關記錄檔案號ML092931681);
(3) 2009年9月24日,Oak Brook, IL (相關記錄檔案號ML092931545);
(4) 2009年10月1日, Rockville, MD (相關記錄檔案號ML092931678);
(5) 2009年10月20日, Pismo Beach, CA (相關記錄檔案號ML093070174);
(6) 2009年10月22日, Dana Point, CA (相關記錄檔案號ML093100505).
2010年1月12日,相關征求意見活動結束。除了上述6次會議征求意見記錄外,NRC收到了業界股東、聯邦和州政府代表和利益相關方等提交的32份建議,全部記錄在征求意見稿第12章中可查到。
2011年6月21日,NRC在Rockville, MD召開了一次公共會議討論最終規則(但并非征求意見),會議記錄可查檔案號ML11182B535。
《美國聯邦登記》介紹了最終規則中采納的公眾參與后做出的實質性修改情況:
——地震問題:公眾希望地震問題列入重新評估事項,但業界專家持不同意見,專家認為地震問題是所有核電廠的長期持續的安全問題。NRC最終認同了行業專家意見。雖然NRC在討論地震問題時認為核電站首份許可證審查過程中已考慮過歷史地震情況,NRC要求持證者重視地震災害以確保運營安全。在新的地震資料可用時,NRC將評估新數據和模型是否會對現有電站產生變化。這種包括地震安全在內的持續監督過程,是和許可證更新、持續的基準分開的。
——空氣質量影響:一些參與者反對將“空氣質量(不達標和維修區)”問題列入II類問題。參與者認為持證者必須在國家空氣標準要求下工作,哪怕是在最壞情況下空氣質量影響也應該是小的。NRC贊同了參與者觀點,最終稿子把它列入了I類問題。
——地下水和土壤污染。一些參與者反對將其列入II類問題。NRC最終同意將其歸入I類問題,和“地下水使用和質量”問題合并后被重命名為地下水污染和使用。
《美國聯邦登記》介紹了其他公眾意見:
——地下水核素。一些參與者反對將其列入II類問題。但NRC基于一些分析后未采納該意見。
——公眾的輻射照射。一些參與者引用一些近期研究聲稱核電站附近與癌癥發病風險有關聯。NRC認為,NRC已就輻射照射設置限值來保護員工和社會公眾的健康,這些標準受到了相關標準化組織的認可,反映了國家和國際組織的科學研究成果。2010年4月7日,NRC要求國家科學院(由國會特許的非政府組織)開展核設施周邊人口癌癥風險研究,NAS將更新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下屬的國立癌癥研究所(NCI)1990年的報告,預期4年左右將完成相關報告。(NCI-1990報告宣稱沒有證據表明核設施與附近居民因白血病或其他癌癥間存在顯著因果關系。)
——乏燃料場內儲存、場內廢物處置以及尤卡山問題。一些參與者關注廢物/乏燃料存儲和處置的有效性問題。NRC認為,也許原來設想的地質處置不可用,NRC已做出相關安排。
——假設事故。不同參與者對假設事故的后果有不同見解。他們立場認為,嚴重事故下,GEIS也應該評估事故后果,包括乏燃料水池事故和因老化而帶來的功能下降事故。因此假設事故應歸入I類問題。NRC并不認同這樣觀點:一是設計基準事故,在許可證申請時提交的FSAR已就反應堆是否安全達到規管標準進行了論證,同時也考慮了DBA(設計基準事故)下的環境影響,在運行期間NRC要求持照者保持可接受的設計基準和性能指標;二是嚴重事故,在1996年的規管要求下,已評估了嚴重事故下的事故后果,對環境、員工和公眾的影響,在此次修訂的GEIS中進一步擴大了嚴重事故評價范圍、使用了國家科學院關于內外部時間導致的堆芯熔化的新技術,基于此,修改后的GEIS認為嚴重事故下環境影響依然比較??;關于乏燃料水池故障,參與者并不認可NRC關于乏燃料水池事故下環境影響微小的結論,NRC提出在2007年的PRM-51-10和PRM-51-12已有描述。
——老化相關的(性能)降級。這個問題已經在10CFR54中有論證要求,NRC論證認為老化相關的(性能)降級造成環境影響微小的結論。
——溫室氣體排放與氣候變化。部分參與者對核電站的溫室氣體排放減排不認可。NRC已經就核電站溫室氣體效果減排開始評估,氣候變化導致的空氣、水資源、生態資源和人類健康的影響也將在許可證更新時安排評估。
——替代能源技術的評估。部分參與者認為關于替代能源技術的評估不夠充分,NRC已經更新了最終GEIS中替代能源相關信息。
——核應急準備和安保。部分參與者認為GEIS中缺乏此部分內容。NRC認為,核應急準備和安保是長期有效的,而不是延壽運行獨有問題。NRC已經在檢討這方面的監管框架。
《美國聯邦登記》介紹了該修訂法案中的五個相關重要問題: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的思考;依據最終廢物處置決策和規則去除最終規則中的章節;關于最終法規的生效日期;最佳管理實踐澄清;刪除“歷史性能”術語。
從該公示內容我們可以分析了解到美國相關標準修訂的流程,其中公眾參與以及NRC的處置公眾參與意見、公示等程序性做法值得我們研究和學習。當然關于核電站延壽的法規本身更值得我們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