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按:此前本人在介紹美國核電站過程中多有談及美國核電的公眾參與,相關情況支離破碎,不便于公眾了解!近期恰好與中國核能行業協會內陸核電課題首席專家周如明教授有過一次交流談及此事,她將一篇關于公眾參與的稿子發給我,并授權我在博客轉載!該文介紹的美國核電廠環境評估中公眾參與情況對于我們國內核電發展中公眾參與有著很好的參考和借鑒意義,期待讀者能夠留下寶貴意見!
說明:
1、此文的觀點僅代表周如明教授的個人觀點,本博轉載只是提供一個大家閱讀的平臺。本人將在美國核電站系列解讀后形成自己關于核電公眾參與的總結和專題評論。
2、文中提到的“聯邦公報”即我在美國核電站介紹系列中的“聯邦登記”。
3、文中提及的國內環評信息公開的情況已有變化,2013年年底國家環保部關于環評信息公開中已要求公開全本。
美國核電廠環境評估中的公眾參與及其借鑒意義
周如明,2013年8月26日
摘 要:本文介紹了美國核電廠環境評估中公眾參與的相關法規要求,并以美國Vogtle核電廠聯合運行執照(COL)的執照許可為例,給出美國核管理委員會(NRC)在環境評估中開展公眾參與活動的案例分析。最后,對深化我國核電廠的公眾參與工作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核電廠;環境評估;公眾參與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requirements 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evaluation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in United States. It also gives a case analysis of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evaluation for issuing the Combined Licenses of Vogtle Electric Generating Plant Units 3 and 4, and indicates the roles of NRC i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of NPPs. Finally, it presents the recommendations for deepening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evaluation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in China.
Key words: nuclear power plants environmental evalua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0 引言
2012年10月,我國正式發布《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及2020年遠景目標》(簡稱《核安全規劃》),其中提出了“深化公眾參與,增強社會信心”的保障措施。這些保障措施一旦實施,對于保障我國核電廠的順利建設,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本文概要介紹美國核電廠環境評估中公眾參與的法規要求,包括意向公告發布,公眾意見調查,環境影響意見書公開,以及公眾意見征詢和應答等。同時,文中以Vogtle核電廠COL(聯合運行執照)的執照許可為例,介紹美國NRC(核管理委員會)在環境評估中如何開展公眾參與活動,包括公眾對于該電廠擴建兩臺AP1000機組的意見分類和NRC對公眾意見的應答情況。
在文章的最后,對于深化我國核電廠的公眾參與提出了建議。
1 美國核電廠環境評估中公眾參與的法規要求
在美國,核電廠各種執照許可證的審批屬于重大的聯邦政府行動,包括10CFR50規定的建造許可證(CP)和運行許可證(OL),以及10CFR52規定的早期廠址許可證(ESP)、設計認證書(DC)和聯合運行執照(COL)。
按照美國聯邦法規10CFR51的規定,核電廠各種執照的申請者應提交環境報告,作為執照申請書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申請者的環境報告應描述申請項目及受其影響的環境,討論申請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及其重要度。同時,10CFR51也規定,美國核管理委員會(NRC)在收到申請者的環境報告后,要針對申請者提出的項目編制環境影響意見書(EIS)或補充環境意見書(SEIS),其中必須對于申請項目涉及的各種環境問題給出具體的評估,包括對于公眾意見的應答。
對于NRC如何在核電廠的環境評估中開展公眾參與活動,10CFR51中有如下具體的規定。
1.1 意向公告和公眾意見調查
NRC受理項目申請和確定編制EIS后,要在美國聯邦公報上發布意向公告,說明將開始EIS編制前的公眾意見調查過程。意向公告內容包括:說明將編制環境意見書;描述申請項目和可能的替代方案;說明申請人是否提交了環境報告以及哪里可以得到該環境報告;描述擬議的公眾調查過程,包括是否接受書面意見,提交意見的最后時間,意見應送到哪里,是否召開公眾意見調查會議,公眾意見調查會議的時間和地點,或者什么時候宣布會議的時間和地點。此外,還要說明NRC相關工作人員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
公眾意見調查的參與人員,由相關的NRC工作人員主管邀請,可以包括:與決策有關的申請人或申訴人;請求介入公眾意見調查過程的個人;其他有法律授權或對所涉及環境影響有技術專長的聯邦機構;受影響的州和地方機構;要求有機會參與公眾意見調查過程的個人等。
1.2 環境影響意見書/補充環境影響意見書(EIS/SEIS)的初稿
在發布編制EIS的意向公告并完成公眾意見調查過程后,NRC工作人員應盡快編制EIS,編制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公眾意見調查中了解到的公眾關注問題。
對于NRC編制完成的EIS初稿,10CFR51要求廣泛征求意見。EIS初稿復印件必須分發至:環境保護署(EPA);其他相關的聯邦機構;與決策有關的申請人或申訴人以及環境審查過程的當事人;有授權制定和實施相關環境標準的州和地方機構;相關的州、地區和大都市的資料交換中心。
除了上述分發要求外,還要在地方的報紙或適當的媒體上發布新聞,說明可以得到環境意見書初稿和提出意見,并告知得到和查詢它們的地方。同時,要在聯邦公報上發布公告,說明將征求對申請項目以及EIS初稿的意見,并規定將意見提交到哪里以及意見提交的截止時間。
10CFR51還規定,應提供至少45天的意見征詢期。意見征詢期從宣布環境意見書初稿已經在EPA存檔的公告在聯邦公報上發布時開始計算。
SEIS初稿的編制與征詢公眾意見的要求與EIS相同。
1.3 EIS/SEIS最終稿
環境影響意見書(EIS)最終稿,應包括公眾對于EIS初稿意見的應答。公眾意見應答包括:申請項目的修改;提出和評估早先未認真考慮的替代方案;補充或修改分析;事實更正;對于不采納的公眾意見的解釋理由。
SEIS最終稿的公眾意見應答要求與EIS最終稿相同。
10CFR51規定,NRC在完成EIS最終稿后,應在地方報紙和其他適當的媒體上發布新聞,說明可以得到EIS最終稿,并告知可以進行查詢的地方;同時,應在聯邦公報上發布可以得到EIS的公告。公告應說明EIS最終稿可供公眾查詢,以及在哪里進行查詢。
補充環境影響意見書(SEIS)最終稿的編制、分發和公告要求與EIS最終稿相同。
1.4 采用公眾聽證的環境審查過程
10CFR51規定:在環境審查過程中,當在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和本法規范圍內的環境問題處在爭論中,可舉行公眾聽證,審查過程的當事人可以在聽證公告期內對申請項目在NEPA和本法規范圍內的環境問題提出見解和提供證據。
在審查過程中,NRC的主審官員應對有爭議的事項作出決定,包括:確定是否已經滿足NEPA相關條款的要求;獨立考慮在審查過程中包含的相互矛盾因素中實現最終的平衡,以確定有待采取的適當行動;在對環境、經濟、技術以及其他環境利益和代價進行權衡并考慮合理的替代方案后,確定建造許可證或早期廠址許可證和其他的許可證是否應頒發、拒絕或適當有條件地頒發。
需要指出的是,在NRC網站上檢索到的NRC對各種執照申請給出的環境影響意見書或補充環境影響意見書中,尚未見到美國核電廠舉行公眾聽證的實例。
2 美國Vogtle核電廠環境評估中公眾參與的案例分析
目前,在NRC網站上,可以檢索到美國核電廠(或擬建核電項目)的EIS或SEIS,其中均有專門的附錄說明公眾參與的情況(包括公眾的意見與NRC的應答)。這些EIS/SEIS包括:NRC對美國延壽運行核電廠給出的49份SEIS;NRC對申請早期廠址許可證(ESP)的核電項目給出的4份EIS;NRC對申請COL的擬建核電廠項目給出的19份EIS或SEIS。
瀏覽這些EIS/SEIS中的公眾參與附錄,可以看到,NRC對于公眾意見的應答基于NRC工作人員在環境審查中對于所涉及各種環境問題的評估。
NRC在10CFR51的附錄A中給出了環境問題的影響重要度判據。
(1) 小影響:環境效應是不可探測的,或者小到既不會破壞也不會顯著改變資源的重要屬性。
(2) 中等影響:環境效應足以顯著改變但不會破壞資源的重要屬性。
(3) 大影響:環境影響顯著,且足以破壞資源的重要屬性。
NRC在編制EIS或SEIS前,首先完成環境問題的識別,然后根據環境影響重要度判據以及NUREG-1555(核電廠環境標準審查大綱)對各環境問題的重要度給出評估意見。對于公眾提出的意見,NRC工作人員著重判斷是否有新的重要資料能改變已經對環境問題做出的評估。如果公眾意見中沒有提出新的重要資料,NRC將堅持其已經給出的評估意見。
考慮到NRC已經于2012-02-19頒發了美國Vogtle核電廠(VEGP)3、4號機組(擬建AP1000)的COL(聯合運行執照),下面以該擬建核電項目為例,進行美國核電廠環境評估中公眾參與的案例分析。
VEGP位于美國喬治亞州的薩凡娜河沿岸。1、2號機組為1 150 MWe的壓水堆核電機組,分別于1987年和1989年投入運行。VEGP的營運單位美國南方核電運行公司(SNC)于2008年3月向NRC提出了VEGP 3、4號機組擬建AP1000的COL申請,并于2009年10月提交了COL申請書的相關資料。
VEGP 3、4號機組的COL申請書在該項目ESP(早期廠址許可證)基礎上編寫,NRC在該項目COL申請書審查中編制SEIS,并在SEIS初稿完成編制后按照10CFR51的要求開展公眾參與活動。
2010年9月,NRC完成SEIS初稿后在聯邦公報上發布公告征求公眾意見,意見征詢期為75天。2010-10-07,NRC在喬治亞州韋恩斯伯勒市的奧古斯塔技術學院召開了一次公眾意見調查會議。在這次會議上,NRC工作人員介紹了環境審查結果,回答了與審查有關的問題,并且向公眾成員提供了他們提意見所采用的資料。
為了征求公眾意見,NRC工作人員向有關各方提供了SEIS初稿復印件,包括喬治亞州韋恩斯伯勒市伯克縣公共圖書館、馬里蘭州羅克維爾市的NRC總部公共圖書館、NRC的網站、提出要求的公眾以及有關聯邦、州和地方政府機構等;還在2010-09-03的聯邦公告上通知公眾可以得到SEIS初稿;并在EPA存檔SEIS初稿。
在2010-10-07召開的公眾意見調查會上,80個出席者中有22個人提出了口頭意見。一個有資質的法院書記員記錄公眾的口頭意見,記錄整理稿在NRC網站的ADMAS系統中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