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廢水,其體積、放射性濃度和鹽含量有較大差異。為了防止不同廢水之間的交叉污染,核電廠對廢水進行分類收集、儲存和處理。常用的廢水處理技術包括儲存衰變、過濾、蒸發、離子交換和膜分離等。我國對核電廠流出液的放射性濃度有極其嚴格的規定(GB6259-2011),廢水經過凈化處理之后,流出液排放口下游1千米處受納水體的放射性濃度必須達到飲用水標準(總β指標值為1Bq/L),與國際標準相一致。
各種堆型產生的廢水不完全相同,對于廣泛采用的壓水堆核電廠,各類廢水的處理工藝如下:
(一)工藝廢水。主要為冷卻劑相關系統(設備、管道和閥門)的疏水和引漏水。根據其放射性水平和鹽含量的不同,可采用預過濾、離子交換、蒸發等方法處理。
(二)設備去污廢水。主要為放射性設備去污產生的去污廢水,其鹽含量較高,一般采用蒸發處理。
(三)地面沖洗廢水、淋浴水和洗衣房水。這類廢水的放射性水平很低,可經過濾后排放,或采用蒸發處理或膜過濾(反滲透、納濾或超濾等)處理。如廢水含有洗滌劑,蒸發時則需添加消泡劑,或預先分解洗滌劑。
核電廠產生的放射性廢液屬于中、低放,經過凈化、濃縮后采用塑料、環氧樹脂等固化在金屬桶內;對于低放廢液經過上述凈化處理后,經檢測符合規定值稀釋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