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的選址要滿足以下六個條件:
核電廠址盡量選擇人口密度相對較低,離大城市較遠的地點。半徑5千米范圍不宜有1萬人以上鄉鎮;10千米范圍內不宜有10萬人以上城鎮,40千米范圍內不宜有100萬人以上的大城市。
核電廠水源應該滿足裝機容量取水要求(內陸核電廠采用淡水循環冷卻,取水量不超過每百萬千瓦1.2立方米/秒;沿海核電廠,取水量不超過每百萬千瓦0.05立方米/秒)。
核電廠址附近范圍內不應存在能動斷層,廠址不受火山活動及其他嚴重地震、地質災害的威脅,地基地質條件好。
核電廠的交通運輸應便捷,設置進廠道路、應急和施工道路。廠址應具備可行的建造大件運輸通道或大件碼頭條件。
核電廠廠址盡量選擇距離電力負荷中心較近區域,且電網可靠性高、廠外電源應有兩個獨立系統。
核電廠址可提供廠區0.146平方米/千瓦的用地和廠外施工臨時用地,廠址場地標高應高于設計基準洪水位。
一個核電廠址可以建設6臺核電機組,年發電量可達500億千瓦時,年上繳利稅近一百億元。核電廠廠址是核電建設和運營的重要基礎和保障。對核電廠的安全、質量有重要作用,對核電工程造價和運營成本也有較大影響,能積極帶動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核電廠址是寶貴的資源,經過多個層面專業隊伍在政府和公眾支持下調查開發形成并經過審評確認。因此核電廠址受到多方面的支持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