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國際,但凡核電發展大國,大多擁有比較完善的核法律體系。如今,我國是世界上在建核電規模最大的國家,作為名副其實的核電大國,在我國由核大國邁向核強國之際,將核能發展“安全至上”的理念法制化,“亟待上位”。
近日全國人大環資委調研組對中核集團海南核電有限公司的立法調研,以及近階段對我國核工業的系統調研,為完善“核安全法(草案)”奠定了基礎,促進了草案的不斷完善。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主任翟勇表示:“通過對核企業調研,了解核設施全生命周期的運營情況及其人為活動情況,有利于全方位規范核安全責任;通過聽取企業對立法的意見和建議,可以有的放矢地制定‘核安全法’的各項制度。”
“作為我國唯一擁有完整核科技工業體系、核技術研發體系的企業,中核集團始終高度重視核安全工作,核與輻射安全一直保持良好記錄。同時,中核集團堅定支持和積極推動我國核領域的立法。”中核集團黨組成員、總會計師、總法律顧問李季澤表示,“作為我國核安全領域的基礎性法律,中核集團衷心希望核安全法盡快出臺。”
那么如今,“核安全法(草案)”起草工作推進得如何,作為法律草案的牽頭起草和提請審議單位的全國人大環資委都開展了哪些相關工作?提交草案是否有具體的時間表?近日,記者采訪了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主任翟勇。
制定“核安全法”至關重要
記者:調整能源結構,改善生態環境,發展綠色清潔能源——核電已然成為必經之路。在核能發展迎來“新春天”的當下,出臺“核安全法”的意義何在?
翟勇:調整能源結構對于解決環境問題至關重要,要調整能源結構發展核電,首先要保障核安全。而根據國家《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到2020年我國核電裝機容量將達到8800萬千瓦,僅次于美國,位列世界第二。面對核電即將開啟的大發展,制定“核安全法”,明確全方位核安全責任,增強核安全監管的規范性、科學性,以進一步提高我國核安全的整體水平,至關重要。
記者:自“核安全法”被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以來,開展了哪些工作?草案提交是否已有具體時間表?
翟勇:在2013年十二屆全國人大全委會上報立法計劃時,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便提出將“核安全法”納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經論證和批準,該法案成為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二類項目,并由環資委牽頭起草和提前審議。
為促進工作的有效開展,環資委隨即成立了以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張云川為組長的、包括14位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在內的立法工作起草領導小組,并聯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核安全局著手啟動相關工作。
經多次調研,召開了幾十次各種形式的研討會、論證會后,2014年初步形成了核安全草案建議稿。2015年12月,環資委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學術單位和一些實務單位,對草案建議稿進行了進一步完善,形成征求意見稿,經環資委全委會審議后發出,征求社會意見,目前各方意見正在匯總中。
與此同時,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從中國實際出發的立法原則,環資委調研組開展了系統化調研,以修改完善法案草案。根據計劃推進,草案將于2016年年中,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
“核安全法”要保證核安全,也要宣傳核安全
記者:“核安全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對于核能發展起到怎樣的規范監管作用?
翟勇:核安全法主要包括核安全責任、目標、原則、部門分工、監管制度、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該法將作為目前核安全領域所有條例、規章和導則的上位法律。
安全責任重于泰山。制定核安全法,有助于加強對核能利用的規范,為核能利用提供經常性的制度保障,促進核能安全利用,同時還可以防范核安全事故的發生。通過明確規定監管主體、監管內容和各方責任,可以厘清職責,使職有所屬,責有所歸,從而保證核安全日常監管有序運行。
記者:談核色變由來已久,而當下公眾的接受度已成為核能發展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核安全法(草案)”是如何考量公眾對核能的接受度的?
翟勇:“核安全法”首先要保證核安全,同時也要向全社會宣傳核安全。民眾不清楚自然就會產生恐懼,核安全法要使社會公眾更客觀地認識核能發展、核電站的安全運行[FS:Page]以及核設施的運行情況,改變公眾的恐核心理,避免談核色變。
記者:如何理解并處理好“核安全法”與“原子能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關系?
翟勇:“原子能法”作為基礎性的全面的一般法,要求系統地對核領域事物做出全方位考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則是對核技術應用、伴生放射性礦及核設施當中的污染防治問題做出的相關規范。而“核安全法”則是核領域體系中專門針對核安全的特別法。它們的定位不同,承擔的使命不同,共同完成對我國核行業的法律規范。
事實上,環資委調研組此次到海南核電開展立法調研的另一個目的,就是想聽取企業對于這三個法律關系的意見建議。
立法有的放矢
記者:修改完善“核安全法(草案)”,調研不可或缺。開展系統調研旨在解決什么問題?達到怎樣的成效?
翟勇:核安全法不僅僅是一個監管法,而是全方位規范核安全問題的專門法。它需要明確全方位核安全責任,特別是明確企業的主體責任。而在草案進一步完善的過程中,要確定企業的主體責任,就要深入企業了解相關制度,通過對核設施全生命周期流程的了解,弄清期間人的行為體系。此外,還需要了解從企業角度如何定義核安全,分析核安全領域最突出、最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和薄弱環節,進而完善法律,使出臺的法案真正實現務實、可行、可操作。
記者:為了解、解決問題,調研組先后走進哪些企業開展調研?對中核集團開展的系列調研為修改完善草案有哪些獨特作用?
翟勇:調研組先后到大亞灣核電、嶺澳核電、秦山核電、三門核電、紅沿河核電、海南核電等了解核電站的安全運營,走訪了核動力院、核燃料廠了解核軍工和民用核設施運行等情況,到中核四○四、蘭鈾公司,聽取相關意見建議……為完善草案奠定了較好的實踐基礎。
事實上,在系統調研中,中核集團是重中之重。中核集團是我國最早的核能企業,有悠久的歷史,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夠全面反映我國核設施的全生命周期的發展情況,了解其核設施的運行情況、管理情況,有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指導意義和實踐意義。通過總結中核集團的實踐,可以幫助用法律來更好地規范核設施全生命周期人的活動;通過聽取核設施營運者對立法的意見建議,可以從實踐和實務上有的放矢地進行立法。(胡春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