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國家核安全局近日印發《<民用核燃料循環設施分類原則與基本安全要求(試行)>的通知》,以貫徹落實《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完善我國核燃料循環設施監管的法規體系,強化核燃料循環設施的分類管理。
《通知》將核燃料循環設施分為四類:具有潛在廠外顯著輻射風險或后果,如后處理設施、高放廢液集中處理、貯存設施等;具有潛在廠內顯著輻射風險或后果,并具有高度臨界危害,如離堆乏燃料貯存設施和混合氧化物(MOX)元件制造設施等;具有潛在廠內顯著輻射風險或后果,或具有臨界危害,如鈾濃縮設施、鈾燃料元件制造設施、中低放廢液集中處理、貯存設施等;僅具有廠房內輻射風險或后果,或具有常規工業風險,如天然鈾純化/轉化設施、天然鈾重水堆元件制造設施等。此外,固體廢物處理貯存處置設施依照《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進行分類管理。
《通知》明確,民用核燃料循環設施包括鈾純化、鈾轉化、鈾濃縮、核燃料元件制造、乏燃料離堆貯存和乏燃料后處理等設施,也包括核燃料循環研究和試驗設施以及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設施等。
就安全目標和縱深防御,《通知》指出,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總目標是建立并保持對電離輻射的有效防御,保護人和環境免于電離輻射的危害。縱深防御應貫徹于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有關的全部活動,包括與組織、人員行為或設計等有關方面,以保證這些活動均置于多重防御措施之下。即使有故障發生,它也將由適當措施予以探測、補償或糾正。
針對已有的核燃料循環,《通知》明確,設施應定期進行綜合性安全評價,以確定:該設施滿足現行安全標準和實踐的程度;保持許可證發放依據仍然有效的程度;在下一次定期安全審查之前或壽期末保持該設施安全的各項安排的充分性;為解決已確定的安全問題需要實施的安全改進。
此外,在影響安全的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時,應根據已有設施安全特性、運行現狀(特別是放射性存量),結合具體的廠址特征,采用現實假設對核設施進行安全評估,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確定整改和運行方案。如影響安全的因素涉及設施可靠性和建(構)筑物抗震性能,安全評估應包括對設施進行可靠性鑒定和對建(構)筑物進行抗震性能鑒定。
《通知》最后指出,對無法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運行安全的已有設施,應停止運行,制定退役方案并盡快實施。退役前應加強安全管理,必要時實施整改,以確保滿足安全要求;對已經停止運行且不滿足安全要求的設施,應制定退役方案并盡快實施。退役前應加強安全管理,必要時實施整改,以確保滿足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