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我國核動力廠安全水平,充分吸收福島核事故經驗反饋,在研究國際核安全標準、福島核事故后核動力廠改進行動以及我國現行標準和綜合技術能力的基礎上,經廣泛征求國內有關部門、單位及專家意見,國家核安全局重新修訂《核動力廠設計安全規定》(HAF102)并于10月28日發布施行。
國家核安全局稱,為指導HAF102的貫徹執行,將陸續修訂有關核安全導則。在新修訂的導則發布前,各有關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經國家核安全局同意后,參照我國已發布的核安全導則或者國際原子能機構的相關導則執行。
《規定》提出了進行全面安全評價的要求,以確定核動力廠在各種運行狀態和事故工況下可能產生的潛在危險。安全評價過程涉及確定論安全分析和概率論安全分析這兩種互為補充的技術,分析中必須考慮各種假設始發事件,包括可能單獨地或組合地影響安全的諸多因素,其中涉及源自核動力廠運行本身、由人員行為引起、與核動力廠及廠址環境直接相關的事件。
《規定》指出,安全設計必須防止由于反應堆堆芯或其他輻射源失控所引起有害后果的事故,并在一旦發生事故時減輕其后果;保證在設計中考慮的所有事故的放射性后果都低于相關限值,并保持在可合理達到的盡量低的水平;保證有嚴重放射性后果的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極低,并盡最大可能減輕這種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就引入未經驗證的設計或設施,或存在偏離已有工程實踐的情況時,《規定》指出,必須借助適當的支持性研究計劃、特定驗收準則的性能試驗,或通過其他相關應用中獲得的運行經驗的檢驗,來證明其安全性是合適的。新的設計、設施或實踐必須在投入使用前經過充分的試驗,并在使用中進行監測,以驗證達到了預期效果。
而對于商用飛機的惡意撞擊,《規定》做了單獨說明:如果核動力廠所處的地形條件使其有可能遭受商用飛機的惡意撞擊,則設計上應考慮這種撞擊的影響。
此外,應合理選定用于評價撞擊影響的商用飛機的機型,并根據這種機型起降的機場與核動力廠的相對距離,來確定可能的飛機燃料裝載量。同時,可根據核動力廠所處的地形條件和廠房布置,確定可能的撞擊角度和速度,并采用現實模型來評價和確定核動力廠抗商用飛機撞擊的措施。“評價結果應表明,設計可以維持反應堆堆芯的冷卻或安全殼的完整性,以及乏燃料的冷卻或乏燃料水池的完整性。”
全文:
國家核安全局文件 |
關于發布《核動力廠設計安全規定》的通知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我國核動力廠安全水平,充分吸收福島核事故經驗反饋,在研究國際核安全標準、福島核事故后核動力廠改進行動以及我國現行標準和綜合技術能力的基礎上,經廣泛征求國內有關部門、單位及專家意見,我局重新修訂了《核動力廠設計安全規定》(HAF102)?,F予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指導HAF102的貫徹執行,我局將陸續修訂有關核安全導則。在新修訂的導則發布前,各有關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經我局同意后,參照我國已發布的核安全導則或者國際原子能機構的相關導則執行。
附件:核動力廠設計安全規定
國家核安全局
2016年10月26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10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