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145票贊成、2票棄權,表決通過了核安全法。在隨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環保部核安全監管司司長、國家核安全局副局長郭承站回應了“核安全法為何增加防范和應對核恐怖威脅規定”等提問。
“首先我們要理解核安全的概念”,郭承站說,從它的含義上講是‘四個有效’,一是對核設施、核活動、核材料、核放射性物質進行有效的監控;二是對可能因為技術、人因、發生自然災害導致核事故進行有效預防;三是在核事故的后果進行有效的緩解;四是對涉核人員和公眾、生態進行有效保護,當中就包含涉核反恐和安保”。
郭承站強調,核安全法體現了負責任的大國姿態,“一個國家的核安全不僅僅涉及國家安全,也涉及國際安全。所以在核峰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推廣我國核能安全監管體系,就是要針對在國際合作中,我們要為了維護核安全。在國際核安全中首先是確保我國的核安全,同時還要阻止和防范涉核反恐,這也是核安全賦予的法律責任,也是我們承擔的國際義務。所以,這次核安全法把核安保在核安全法中予以明確,包含了核反恐的內容,充分體現了我們嚴格按照國際原子能機構相關法規標準,高標準發展核電”。
郭承站稱,核安全法的立法“大力推進了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大家知道,公眾接受度是世界核能、核技術發展的瓶頸問題,也是重要難題,業內碰到的‘談核色變’和‘鄰避問題’,就要靠我們公眾宣傳、信息公開,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才能予以化解,才能構建一個良好的核能、核技術發展的環境,也才能保證核能、核技術健康可持續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