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址是核電項目落地的基礎保障,也是確保核電安全的關鍵前提。不同于其他工業項目,核電站廠址必須滿足嚴苛的安全標準,因此,從上世紀90年代至今,全國范圍內通過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的廠址僅有40多個,其稀缺性不言而喻。然而,近年來,隨著我國核電發展節奏放緩,以及城鎮化建設的推進,核電廠址面臨被破壞、另作他用、保護性投入不足等現實問題。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國之重器”,核電在促進能源轉型、構建現代清潔能源體系中將發揮重要作用,保護好稀缺的核電廠址耽誤不得。
核電廠址保護有章可循且有法可依。我國于1991年實施的《核電廠廠址選擇安全規定》即明確,核電廠址選擇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公眾和環境免受放射性事故所引起的過量輻射影響。因此,廠址選擇的首要考慮是核安全。生態環境部2015年發布的《關于加強核電廠址保護和規范前期施工準備工作的通知》指出,核電廠址是稀缺資源,核電企業和地方政府應加強核電廠址保護,避免廠址周圍環境發生大的變化,影響未來廠址的評價工作。而2018年1月開始實施的《核安全法》也規定,地方政府應當對國家規劃確定的核動力廠等重要核設施的廠址予以保護,在規劃期內不得變更廠址用途。
追根溯源,廠址保護的根本出發點,是為了核電的可持續發展。
從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看,核電能量密度大且不排放溫室氣體,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其作為基礎負荷電源,可以大規模代替化石能源,并提供穩定可靠電力,是推進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的優選能源之一。
從中長期發展空間看,截至目前,我國在運核電裝機容量4464.5 萬千瓦,在建容量 1403萬千瓦,要實現業內普遍預計的2030年核電裝機達到1.2—1.5億千瓦裝機目標,每年需新開工建設8 臺左右百萬千瓦級核電機組。但截至2018年,我國核電裝機和發電量在總發電裝機和總發電量中的占比分別僅為2.4%、4.2%,這兩個數據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可以說核電后續發展擁有可預期的巨大空間。
所以,基于核電產業規?;l展的前景和空間,必須認真考慮廠址保護問題。
在規劃層面,國家已有立法和規章,但難在具體落實,尤其地方政府對核電發展心生動搖,缺失更具體的配套規劃,無法從制度上保障廠址資源安全,很容易將廠址資源另作他用;同時,廠址保護主體目前以企業為主,面對長時間的人力、物力和資金投入,難免因“耗不起”而失去信心,在投入上捉襟見肘。在協調層面,國家、地方政府和企業,尚未形成統一共識,更沒有一體化的保護機制,往往是國家文件出臺后束之高閣,地方政府幾經換屆,早已“顧不上”廠址安不安全,而企業一旦遇到破壞廠址的行為,無法單方面勸阻和制止。
作為戰略性稀缺資源,核電廠址不可替代、不可復制,一定程度上更不可再生,一旦破壞,我國可持續發展核電并達到一定規模將受到嚴重制約。這一點,中國工程院早在2017年就已拉響警鐘,今年的全國兩會上,來自核電行業的代表委員也發出同樣的疾呼。從國家能源轉型、大力發展清潔能源產業的角度出發,核電要實現長遠發展,要發揮自身優勢,廠址保護必須超前規劃、超前落實、超前防范,莫等破壞后再痛心扼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