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8日,國家核安全局頒發田灣核電站5號機組運行許可證,具體如下: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能源局,國防科工局,江蘇省人民政府,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7月8日印發
附件
田灣核電站5號機組運行許可證
國核安證字第2014號
項 目:田灣核電站5號機組(CN-53)
持證單位:江蘇核電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劉兆華
主 設 施:田灣核電站5號機組
輔助設施:放射性固體廢物暫存庫(QT)
頒發日期:2020年7月7日
有效期限:至2060年7月6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國家核安全局對江蘇核電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了審查,決定頒發田灣核電站5號機組運行許可證。
在田灣核電站5號機組運行過程中,江蘇核電有限公司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江蘇核電有限公司對田灣核電站5號機組核安全負全面責任,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保證田灣核電站5號機組運行安全。
二、嚴格履行在《最終安全分析報告》等運行許可證申請文件及其審評過程中的承諾。如需改變這些承諾,須事先提出申請并進行必要的論證,經國家核安全局批準后方可實施。
三、嚴格執行質量保證大綱及相關程序,定期監查和審查質量保證體系實施的有效性,并嚴格監督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單位的質量保證活動。組織機構如發生較大變化,應及時修訂質量保證大綱,并報國家核安全局批準。
四、保證對運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熟知并遵守《技術規格書》中所規定的運行限值和條件。對《技術規格書》內容的修改應經過國家核安全局批準。
五、作為頒發運行許可證依據的重要構筑物、系統和部件等的調整,經國家核安全局批準后,方可實施。
六、如果廠址條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業、運輸和軍事設施等)發生較大變化,應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并論證其對田灣核電站安全的影響。
七、嚴格執行核設施營運單位報告制度,及時、如實地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機組的運行情況,并提供有關資料。
八、自田灣核電站5號機組首次裝料之日起,應每十年左右進行一次定期安全評價,并將編制的定期安全評價大綱、評價結果和安全改進計劃報國家核安全局。
九、應當按照裝換料大綱規定的范圍和條件進行裝換料。在田灣核電站5號機組每次換料大修過程中,應向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提交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開始反應堆臨界活動。
十、在田灣核電站5號機組發生超過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后,應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再次啟動運行。
十一、定期對《最終安全分析報告》《應急預案》等進行修改,以反映田灣核電站5號機組技術和運行管理的最新狀態,并報國家核安全局批準。
十二、制定并實施安全重要構筑物、系統和部件的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的大綱,并記錄、保存和分析有關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的數據,以確認性能符合設計要求。
十三、制定并實施輻射防護大綱,以保證在所有的運行狀態下由于田灣核電站5號機組的電離輻射或有計劃的放射性物質釋放所引起的輻射照射保持在規定限值以下,確保輻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達到的盡量低的水平。
十四、制定并實施放射性廢物管理大綱以及監測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規程。
十五、制定并實施環境監測大綱,評價流出物對環境的輻射影響,定期向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和江蘇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環境監測數據和流出物排放數據。
十六、建立并有效實施經驗反饋體系,不斷跟蹤福島核事故研究進展,吸取經驗教訓,積極推動核電廠的安全改進,提高核電廠安全水平。
十七、不斷提高田灣核電基地的應急能力,完善應急預案,并通過培訓和演練等手段有效維持,加強全國或區域范圍內的應急資源和能力共享。
十八、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加強規劃限制區管理,如發現規劃限制區內存在可能威脅田灣核電站5號機組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的生產、貯存設施或人口密集場所,應及時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
十九、嚴格遵守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相關要求。包括制定和完善公眾信息發布的管理程序,及時、準確地公開相關信息;對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項應征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并以適當形式反饋;采取多種措施開展核安全宣傳活動。
二十、在整個運行期間考慮最終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置方面的需要,盡早對田灣核電站5號機組的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置做出包括財務等方面的適當安排。
二十一、切實履行《國務院關于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國函〔2007〕64號)要求,做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以確保發生核事故損害時能夠及時、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二十二、國家核安全局對田灣核電站5號機組首次裝料后調試運行階段的控制點確定為:①首次臨界,②離開10%額定功率(熱),③離開50%額定功率(熱),上述控制點由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負責釋放。在每個控制點釋放前,江蘇核電有限公司應向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提交控制點釋放申請和相關文件,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下一階段的調試和試運行。
二十三、應當按照調試大綱完成首次裝料后的調試試驗項目,在調試大綱確定的所有調試試驗項目完成后兩個月內,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調試報告;在田灣核電站5號機組投入商運后一年內,提交田灣核電站5號機組試運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