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國船級社(ABS)推出業內首個針對浮動核電廠的綜合規則——《船舶和近海應用核動力系統要求》(Requirements for Nuclear Power Systems for Marine and Offshore Applications)。
美國船級社稱,該規則是“針對裝有核動力系統的船舶的設計、建造和檢驗提出的分級要求,這些船舶產生的電力將被輸送或分配到船上的工業或鄰近設施”。核動力服務船用于在臨時或永久駐扎時運行核電廠系統。本文件不適用于將核動力用于自航船舶的推進或輔助服務。
美國船級社表示,《海上和近海應用核動力系統要求》允許設計單位考慮任何類型的反應堆技術,并為核監管機構提出了一個框架,以便與船旗管理機構(船舶注冊的國家當局)和美國船級社合作,進行全面的監管監督和發放許可證。
ABS指出,核監管機構有責任為反應堆和適用的核安全結構、系統和部件頒發許可證。《海上和近海應用核動力系統要求》并不能取代核監管機構對核電廠技術的審查、認證、許可或其他批準。